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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發佈ROHS 2.0修訂指令: (EU) 2017/2102

25 Feb 2018

2011年7月1日,歐盟在官方公報上發佈指令2011/65/EU (RoHS 2.0),將產品管控範圍擴大到所有的電子電氣設備。 2015年6月4日,歐盟發佈指令(EU) 2015/863,對RoHS 2.0的限制物質清單進行修訂,新增四項鄰苯二甲酸酯物質。

2017年11月21日,歐盟發佈(EU) 2017/2102,再次對RoHS 2.0指令進行修訂。

本次修訂指令(EU) 2017/2102對RoHS 2.0的主要修訂如下:

  • 排外產品中增加「管風琴」;;
  • 修訂「專業用非道路移動機械」定義;限制物质要求適用範圍增加“2019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场的不在2002/95/EC指令範圍内的所有其他電子電氣設備”;
  • 限制物質要求不適用範圍增加“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不在2002/95/EC指令範圍內的所有其他電子電氣設備的,用於維修、再利用、功能升級、擴容的電纜或備件”;
  • 若零部件的再利用在可核查的閉環b2b回收系統內進行並已告知消費者,則限制物質要求不適用於如下條件的再利用備件:
    • 從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回收,並用於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;
    • 從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醫療設備或監視和控制儀器回收,並用於在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;
    • 從在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中回收,並用於在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;
    • 從在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中回收,並用於在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;
    • 從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不在2002/95/EC指令範圍內的所有其他電子電氣設備回收,並用於在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。
  • 豁免清單有效期新增第11類產品的最大有效期(除特別說明外),為自2019年7月22日起的5年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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